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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发表时间: 2025-06-04

城市社区民主治理是指城市社区的利益相关者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供给社区公共产品,自组织管理公共

事务与公益事业。具体来说,是在社区内外的政府机构与公共服务机构的支持与协助下,建立以社区成员

代表大会或社区居民大会为决策机构、以居委会为执行机构、以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为常设监督机构的治

理架构,以社区居民、社区内外非政府组织与非正式群体网络等为参与主体的合作自组织治理。 知识点 1 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发展阶段

我国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经历了萌芽、探索、趋于成熟、进一步完善四个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经历了草创、建设、取代、

恢复、破坏五个阶段。虽然作为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主体,居委会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已存在,并被 1954

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 年废止)确认为“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但是,在单位体制

之下,居委会蜕变为只管辖那些“没有单位或暂时不在单位的人”的政府机构,而绝大多数有单位的人依

附于单位的庇护,“群众自治”难以落实。

(二)探索阶段

从改革开放到 1998 年,是城市社区民主治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这个过程大致经历了 20

世纪 80 年代的酝酿阶段、90 年代前期的产生阶段,以及 90 年代后期以来的成长阶段。1982 年新修订的宪

法确立了居委会在城市基层民主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将其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 年,民

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社区服务工作会议,“社区”一词被官方予以正式认可。自 1991 年开始,民政部在全

国各大城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到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随着市场与社会领域日益扩大,单位体制日渐瓦解,社区凸显出其对社会整

合与公共治理的重要影响,原有社区运行机制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区治理方式酝酿新的变革,城

市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呼之欲出。

(三)趋于成熟阶段

1999 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工作方案》,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社

区自治”概念,并强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要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转变。为实施

该方案,民政部陆续在沈阳、南京、武汉等城市的 26 个城区,建立了国家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并着手社区

自治的试点工作,形成了诸如“沈阳模式”“江汉模式”“上海模式”“温州模式”等各具特色的新形式。

进入 21 世纪,居委会的“海选”影响了我国的政治生活。2000 年底开始,广西进行居委会直选,实现

了我国社区自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 年,广州首届直选居委会产生。同年,北京市东城区九

道湾社区首次通过直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了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2003 年,

上海市第一次大范围地采用由居民代表提名,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居委会换届,其中浦东新区浦兴街

道的金桥湾居委会还进行了直选。2005 年,深圳盐